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彭喜汀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廖友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啟東蔡明億 等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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