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至陽 、 郭至琛 等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