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257號原告 李木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祈蓀 即 王秉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