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
林鴻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下同)玖拾貳年陸月拾壹日接押審理中,並裁定自玖拾貳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貳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