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檢方執行,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檢察官以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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