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賠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聲請賠償之標的及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記載冤獄賠償法第六條所列事項,向無罪判決機關提出之,本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賠償之標的,又未附無罪判決正本,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補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