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基隆地院於104年度易字第120號判決中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罪,經基隆地院於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於法相符,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宣告刑諭知沒收之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政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03年01月22日20時30分│103年05月19日│103年03月30日│││後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71號│103年度偵字第9171號│103年度偵字第185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41號│104年度簡字第96號│104年度易字第1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30日│104年07月24日│104年0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41號│104年度簡字第96號│104年度易字第120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30日│104年08月18日│104年07月23日│├────┴────┼───────────┼───────────┼───────────┤│附註│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再│⒈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238號。│第4484號。│第2802號。│││⒉編號一、二之罪經士林│⒉編號一、二之罪經士林││││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46│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刑8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普通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1項│││├─────────┼───────────┼───────────┼───────────┤│犯罪日期│103年03月30日16時16分│103年07月29日14時許│103年07月29日15時10分│││起至103年04月04日21時││許│││34分止(接續犯)││││││││├────┬────┼───────────┼───────────┼───────────┤│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53號│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0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7月15日│104年07月15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0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決├────┼───────────┼───────────┼───────────┤││確定日期│104年07月23日│104年09月22日│104年09月22日│├────┴────┼───────────┼───────────┼───────────┤│附註│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02號。│第2974號。│第2974號。││││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07月29日15時24分│103年07月29日15時36分│104年07月31日12時17分│││許│許│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103年度偵字第3463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15日│104年07月15日│104年07月15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決├────┼───────────┼───────────┼───────────┤││確定日期│104年09月22日│104年09月22日│104年09月22日│├────┴────┼───────────┼───────────┼───────────┤│附註│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⒈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74號。│第2974號。│第2974號。│││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⒉編號五至九之罪經基隆│││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4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月確定。│10月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普通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3年06月26日12時10分│103年07月02日09時27分│103年07月03日15時54分│││許│許│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27日│104年07月27日│104年07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附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62號。│第2862號。│第2862號。│││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年3月確定。│1年3月確定。│└─────────┴───────────┴───────────┴───────────┘┌─────────┬───────────┬───────────┬───────────┐│編號│十三│(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4年07月04日15時45分│││││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3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13日│││├────┴────┼───────────┼───────────┼───────────┤│附註│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62號。│││││⒉編號十至十三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