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庚○○
甲○○附帶上訴人丁○○
送達代收人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丁○○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叁元,未據附帶上訴人丁○○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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