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林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德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0000000壹萬股2200002德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000000仟股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