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季凡 律師
李茂瑋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25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8916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25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8916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為40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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