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岩澤侑 生子被告 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3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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