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崧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季凡 律師
李茂瑋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