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德隆 、 林克燁 、 鍾翠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6,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4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