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即冠華機電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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