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黃偉欽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本裁定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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