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壢交附字第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5年度壢交簡字第1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1133號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