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391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之利率。
二、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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