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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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58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處分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處分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受處分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惠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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