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2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執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 黃錦燕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停止羈押在案,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審查相關卷證資料,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