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46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許瑜容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訴緝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被告逃匿後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4日予以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詐欺罪嫌仍屬重大,而其既曾有逃亡之事實,即難認無逃亡之虞,且此項情形,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