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2048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員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3年5月8日執行完畢;復於刑期執行完畢後,自94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5年3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20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者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屬累犯,今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對受刑人甲○○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知其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員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3年5月8日執行完畢。再參以卷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可知受刑人甲○○自94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乃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因故意再犯,不論依據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已構成累犯無訛,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以累犯,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