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4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其重製物為光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違法重製光碟壹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甲○○原係為供自己觀覽該違法重製光碟,而自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不詳人士購入該違法重製光碟1片,並更正甲○○係意圖散布該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以供不特定人競標外,證據部分,除補充和解書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①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③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④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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