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3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於民國89年4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90年9月3日處有期徒刑7年4月,均經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