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告 張智惠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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