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信育 (原名 莊子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含加、扣項之國軍薪餉條明細(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陳報。

二、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父親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依聲請人提出之戶口名簿,聲請人應尚有胞弟可分攤)。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親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軍人補助、國保老人年金、三節代金)?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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