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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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喬嵐
代 理 人  廖虹羚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相 對 人  唐益智
相 對 人  楊侑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
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
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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