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徐國棟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簡雅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就債權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1號裁定由被繼承人簡雅芬之遺產負擔,債權人另行聲請以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