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上訴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被上訴人 文亮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被上訴人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被上訴人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訓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號及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並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九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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