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宏宗
法官陳中和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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