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複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
陳逸華 律師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二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陳容正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