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戊○○
乙○○己○○癸○○庚○○丙○○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依地政機關測量結果整理訴之聲明之附圖,並具體確定訴之聲明之內容,例如:回復原狀之具體方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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