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9號)裁定如下:
主文郭子豪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郭子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販毒行為時間長達18個月,行為次數共39次,經過2次定執行刑大幅減除刑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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