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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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潘枝泉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原法院106年度醫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訴訟救助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醫療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游悅晨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