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03號抗告人Hihg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 獲之債權受讓人)設CocodyIIPlateauxRuedesJardins00BP00
00Abidjan00,Cocody,Abidjan,Côted'Ivoire法定代理人K.Hung
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
事務所即謝諒獲之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聲請人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債權
受讓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