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4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陳圓媛
       郭雨涵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47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24日下午3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圓媛於民國97年1月9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郭雨涵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
新臺幣169,900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陳圓媛於99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100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陳圓媛
自102年2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郭雨涵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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