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涂雲傑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有被告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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