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告 張德田
橋氏山 (KIEUTHISON) 阮玉荐 黃文黎 (HOANGVANLE)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被告外交部代表人 林永樂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光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3年3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