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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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被告MASONKIM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6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MASONKIM因在監執行,沒有收到通知,並不知道要開庭。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MICHELEE
LEE繳納之保證金,於法不合,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6份、本院拘票暨報告書5份、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本院遂於104年4月2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610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惟被告MASONKI
M於裁定前已變更護照號碼為M00000000號,並於104年1月2日入監服刑,此有被告MASONKIM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於本院沒入保證金裁定時,其逃匿事實不復存在,自不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逕予沒入。被告前開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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