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60號
原   告  張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晶光旅社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晶光旅社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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