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7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騰憲 (即 楊彥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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