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