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2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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