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1項│刑法第330條1項│├───────┼─────────────┼─────────────┤│犯罪日期│94年5月3日│94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1136號│度偵字第85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207號│94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28日│95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2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3885號││決├────┼─────────────┼─────────────┤││判決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7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年││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