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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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東昇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0321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綜合評估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三)量表Static-99:中低。(四)量表MnSOST-R:低。」其強制治療情形,係經臺中監獄105年第11次篩選會議認定只須接受輔導教育,106年第4次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
8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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