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麗雲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陳報最近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聲請前2年內,在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人所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中(本卷第53頁),於110年2月6日及28日分別跨行轉入10,000元之金流來源。另請提出以下證明文件:膳食、電信費、交通費(駕駛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雜項支出、全民健保之支出。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及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扶養之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8年4月1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詳述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並說明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清算之清償?
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
十一、請陳報前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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