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 王朝毅 被上訴人花亦如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花蓮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6建號建物、花蓮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98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按不動產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23,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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