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6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保舜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保舜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黃保舜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 徐偉瑄 前有情侶關係,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動機及方法、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害人徐偉瑄於警詢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撤回告訴之意見(見警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273號
被 告 黃保舜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保舜與徐偉瑄前有情侶關係,雙方因有感情糾紛,黃保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上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Instagram後,撥打Instagram電話予徐偉瑄,並於通話過程中對徐偉瑄恫稱要砍殺徐偉瑄、砍殺徐偉瑄配偶 梁貳閔 及砍殺徐偉瑄之家人等語,使徐偉瑄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徐偉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保舜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偉瑄、證人梁貳閔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徐偉瑄提供之通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時、地撥打Instagram電話予告訴人徐偉瑄時,告訴人梁貳閔在告訴人徐偉瑄身旁,亦有聽聞被告上開恫嚇言論,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撥打Instagram電話予告訴人徐偉瑄,其通話對象應係告訴人徐偉瑄而非告訴人梁貳閔,再者,告訴人梁貳閔於警詢時亦自承:我得知告訴人徐偉瑄接到被告的電話,我就請告訴人徐偉瑄偷偷開擴音要聽聞對話內容等語,可知被告自始並不知悉告訴人梁貳閔亦有聽聞其與告訴人徐偉瑄之上開通話內容,據此,被告上開恫嚇言論之惡害通知,乃係針對告訴人徐偉瑄所為,被告所為惡害通知之對象並不包括告訴人梁貳閔,告訴人梁貳閔既非被害人,自無從認被告另對告訴人梁貳閔涉有告訴暨報告意旨所指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蔡旻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邱鵬璇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