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莊旻瑾 相對人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碧珠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
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積欠聲請人民國108年2、3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3,434元,勞資雙方於108年5月23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室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金額如下,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⑵莊旻瑾新台幣63,434元,分4期給付,第1期於108年
5月30日給付18,434元,餘款於每月30日給付15,000元,給付至108年8月30日止」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琬茹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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