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松指定辯護人蕭能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松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永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一0八年五月十六日裁定自一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八年六月四日依一0八年度執己字第三三九九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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