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袁嘉麟 右原告與被告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